商檢正面典型的負面警示
日前在一地區調研,當地商檢局介紹他們的工作,當然是“創新監管,強化服務,提升能力,檢驗檢疫事業實現了新突破,為當地開放型經濟實現又好又快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按現行評價標準,這個商檢局在全國來說也算是很好的了,那么我們就來解剖一下這個正面典型。
多此一舉
從這個局的成績來看,最主要的有兩條,一是降低檢驗檢疫費用,為企業節省經營成本;二是優化服務,為企業出口提供便利。根據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為了應對當前的金融危機,對于部分出口產品本年度內減免檢驗檢疫費,如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動物全額免收檢驗檢疫費,其他出口農產品減半收取;紡織服裝產品收費降低30%;新增補的法檢商品過渡期內實行全額免費,出口免驗商品免收檢驗費。據該局估算,全年將少收檢驗檢疫費1000萬元。在優化服務方面,該局實行全天候24小時預約通關服務,還采取了“直通放行”、“綠色通道”等便民服務方式。
但我的疑問是:根據我國的《商檢法》、《標準法》,進出口商品不能再檢驗產品質量,或者可以按照國外進口商的質量要求生產出口產品,可為什么至今還在大規模地檢驗出口商品質量?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該指責企業不依規報檢呢,還是該反對商檢部門非法行政?如果真是為了企業方便、降低企業負擔,就應該依法取消泛化的出口商品質量檢驗,而不是先把大面積的出口商品設置為必須進行商檢,然后又裝模作樣地降低若干產品的商檢收費標準。筆者粗略估算了一下,按2008年的出口額和檢驗批次,該局全年僅品質檢驗費就收取3600萬元左右,還不包括數量鑒定費和包裝鑒定費,而2009年品質檢驗費可能超過5000萬元。收了大頭減免小頭,既獲利又賺好,商檢部門果然左右逢源。
說到這里,以我的經驗,商檢部門馬上就會論證其進行出口商品質量檢驗的充分理由:為中國產品出口把關啊,你看就是這么嚴格的檢驗,質量問題還層出不窮,國際上還老找我們麻煩呢,政府再不把關還不知道亂成什么樣。事實上多年來商檢部門也正是這么做的。而這確實也挺唬人,不但一般人信了,連高層領導也信了,不然也不會到現在還默認商檢部門繼續違法行政。可我要問:為什么我國《商檢法》修訂時,取消了檢驗商品質量的要求,難道當時沒有考慮到商檢部門一再強調的這個理由嗎?
其實商檢部門心知肚明,進出口商品的質量保證,根本不是它所能承擔的職能。世界上也沒有哪個國家,尤其是貿易大國,把政府的商檢工作重心放在檢驗出口商品質量上,而是出于公共利益和保護生態環境目的重點進行進口商品的檢驗檢疫,即使進口商品質量也基本不由政府進行法定檢驗。道理很簡單:出口產品有進口國、進口商在把關,商品質量由進口商、認證機構負責,市場和消費者是最好的制約,不用我們去費力討好——因為我國商檢部門的認證,基本不被其他國家商檢部門和進口商承認,除給我國出口企業添麻煩加成本之外沒什么用處。
制度改革
可資佐證的是,在實際操作中,我們的出口商品質量檢驗基本是走過場。因為人員、設備、能力、專業知識等等,都遠遠不足以保證商檢部門按他們自己的規定去進行如此大規模的出口商檢。如本案例中的這個局,2008年檢了5萬余批次,但通過實驗室檢測僅不到2000批次,絕大部分都是蓋章放行。而在全國各地這都是普遍現象。如此做法,除了給商檢部門增加尋租機會、增加企業負擔降低出口效率,實在不能對出口商品質量提高起到什么實質性作用。這種情況下,商檢部門還樂此不疲,到底是為了國家利益還是部門利益,是為了促進出口還是為了擴充權力,是服務企業還是限制企業,不就很明顯了?
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商檢部門一方面對將近一半的出口產品進行商檢,而另一方面卻又沒有建立規范、統一的標準、程序和手段體系。而按照我國《行政許可法》,沒有后面的保證,是不能設立前面的行政許可的,因為這會徒勞無功而只有負作用。目前規定必須進行出口商檢的產品,絕大部分都沒有統一的標準要求和檢驗程序,而由各地商檢部門自行其是。
本案例中,該地出口產品屬于法定商檢的有幾十個品種,多半沒有法定的質量檢驗標準,更讓我們自己的所謂標準頗顯荒謬:低了的話檢了白檢,因為進口國或進口商還要按照自己的標準檢驗;高了的話只會增加出口產品成本,限制我們的產品出口,相當于自設貿易壁壘。
由于我國進出口商檢現行制度設計極為不合理,所以在實際操作中出現了很多匪夷所思的事情:該局全部人員僅100多人,除了領導、行政等等,一線檢驗檢疫人員不會超過50人,卻要年檢8萬批次的進出口貨物,平均每人每天要檢5個批次左右,誠屬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因沒有實驗室或檢測設備——實際上也不可能在本地建設滿足檢驗要求的實驗室,需要到外地去檢驗,時間大約兩個星期,完全不能適應出口周期要求;有企業花費兩億元建立了自己的實驗室,但商檢部門卻不認可其檢驗結果,只允許在自己指定的檢驗和認證機構檢驗;有的多品種、小金額商品出口,商檢費居然超過企業出口利潤;某企業向非洲出口一批祭祀用品,商檢部門卻按照發達國家小孩玩具服裝有關標準去檢測什么重金屬、甲醛含量……實在讓人哭笑不得。
或許作為商檢官員,該局的人都很盡職盡責,但是由于從上到下指導思想的偏差、整體制度設計的錯誤,導致進出口商檢進入歧途,該做的不能有效地做(如進口商檢,如國內生產質量監督控制),不該做、做不了的事卻拼命做,表現出我國經濟轉軌、政府職能轉變時期的困惑、錯謬與扭曲。
從本案例這個進出口商檢的正面典型可以看出,目前體制下,依靠政府部門自身去推動改革、轉變職能幾乎是不可能的,必須從國家根本利益出發、站在國家戰略高度去設計、推進改革才可能成功。而從依法行政來說,單有好的法律是不行的,實施條例、具體規章必須堅決遵守并忠實貫徹法律精神和有關原則才行,否則在目前行政主導的態勢下,很容易用部門規章架空法律,甚至走向法律精神和基本規定的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