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常見方式及防范對策
在國際結算詐騙中,跟單信用證詐騙是最主要和較騙是最主要較隱的類型。本文試對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常見方式略作分析的探討。
一、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常見方式及其特征
(一)假冒或伙印鑒(簽字)詐騙
所謂“假冒或偽造印鑒(簽字)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以打字機打出并將通過 郵遞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偽造 開證行有權簽字人員的印鑒(簽字),企圖以假亂欺受益人(出口商)盲目發貨,最終達到騙取出口貨物目的.
這種詐騙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證不經通知,而直達受益人手中,且信封無寄件人詳細地址,郵戳模糊;
2.所用信用證格式為陳舊或過時格式;
3.信用證簽字筆劃不流暢,或采用印刷體簽名;
4.信用證條款自相矛盾,或違背常規;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或提單做成申請人(進口商)為受貨人。
例如:河南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國標準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義開立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USD37,200.00元,;通知行為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該證沒有象往常一樣經受益人當地銀行專業人員審核,發現幾點可疑之處:(1)信用證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不清,無法辯認從何地寄出;(2)信用證限制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有違常 規;(3)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鑒上查無;(4)信用證的簽名為印刷體,而非手 簽,且無法核對;(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至尼日利亞,;而該國為詐騙案多發地。 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判定該證為偽造信用證,后經開證行總行聯系查實,確是 如此。從而避免了一起偽造信用證件詐騙。
(二)盜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碼)詐騙
所謂“盜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碼)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電開信用證中,詭稱使 用第三家銀行密押,但該第三家銀行的確認電卻無加押證實,企圖瞞天過海,騙取出口貨物。
這種詐騙通常有如下特征:
1.來證無押,而聲稱由第三家銀行來電證實;
2.來證裝、效期較短,以逼使受益人倉促發貨;
3.來證規定裝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4.開立遠期付款信用證,并許以優厚利率;
5.證中申請人與受貨人分別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銀行ALERTA;分行電開的信用證,;金額約100萬美元,受益人為安徽某進出口公司。銀行審證員發現該證存在以下疑點:(1)該證沒有加押證實,僅在來證開注明“本證將由××行來電證實”;(2)該證裝效期在同一天,且離開證日不足一星期;(3)來證要求受益人發貨后,速將一套副本單據隨同一份正本提單用DHL快郵寄給申請人;(4)該證為見45票天付款,且規定受 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證申請人在加拿大,而受貨人卻在新加坡; (6)來證電傳號不合常理。針對這幾個疑點,;該中行一方面告誡公司“此證密押未 符,請暫緩出運”,另一方面,趕緊向總行國際部查詢,回答:“查無此行”。稍后,卻收到署名“美漩銀行”的確認電,但該電文沒有加押證實,于是該中行設法 與美州銀行駐京代表處聯系,請示協助催曬,最后得到答復:“該行從未發出確認 電,且與開證行無任何往來”。至此,終于證實這是一起盜用第三家銀行密押的詐 騙案。
又如:廣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國民商業銀行萬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電開的信用證,金額約。80萬美元,來證使用開證行與渣打銀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后來,該中行去 電上海打銀行核實,得到復電:“本行不為第三家非其集團成員銀行核為,且不負 任何責任”,該中行只好轉查開證行總行,但被告知:“開證行從未開出此證,且 申請人未在當地注冊,無業務往來記錄”。顯然,這是一份盜用他行密押并偽冒印 尼國民商業銀行的假信用證。
(三)“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
所謂“‘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是指詐騙分子要求開證行開出主動 權完全操作開證方手中,能制約受益人,且隨時可解除付款責任條款的信用證,其實質就是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以便行騙我方出口企業和銀行。
這種詐騙主要有以下特征:
1.來證金額較大,在50萬美元以上;
2.來證含有制約受益人權利的“軟條款”/“陷阱條款”,如規定申請人或其 指定代表簽發檢驗證書,或由申請人指定運輸船名、裝運用日期、航行航線”或聲稱“本證暫未生效”等;
3.證中貨物一般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裝材料,如“花崗石、鵝卵石、鑄鐵蓋、木箱和纖維袋”等;
4.詐騙分子要求出口企業按合同金額或開證金額的5%—15%預付履約金、傭金或質保金給買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買方獲得履約金、傭金或質保金后,即借故刁難,拒絕簽發檢驗證書,或不通知裝船,使出口企業無法取得全套單據議付,白白遭受損失。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銀行開出的金額為USD1,170,000,00;元的信 用證,受益人為廣西某進出口公司,出口貨物為木箱。采證有如下“軟條款”:“本證尚未生效,除非運輸船名已被申請人認可并由開證行以修證書形式通知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
該中行在將來證通知受益人時提醒其注 意這一“軟條款”,并建議其修改信用證,以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后來,經磋商, 申請人撤銷該證,另由香港IB銀行開出同一金額、同一貨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證, 但證中仍有這樣的“軟條款”:“裝運只有在收到本證修改書,指定運輸船名和裝 運日期時,才能實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謂“換湯不換藥”,主動權仍掌握在申請人手中,而受益人卻面臨若申請人拒發裝運通知,則無法提交全套單據給銀行議付的風險,此時,該中 行了解到與該進出口公司聯營的某工貿公司已將40萬元人民幣質保金匯往申請人要 深圳的代表,而且該進出品公司正計劃向其申請人民幣打包貸款600;這萬元作訂貸 之用。于是,該中行果斷地采取措施,一方暫停向該代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設法協助工貿公司追回質保金。后經多方配合,才免遭損失。
又如:遼寧某貿易公司與美國金華企業簽訂了銷往香港的5;萬立方米花崗巖合 同,總金額高達1,950萬美元,買方通過香港某銀行開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筆信用證,金額為195萬美元。信用規定:“貨物只能待收到申請人指定船名的裝 運通 知后裝運,而該裝運通知將由開證行隨后經信用證修改書方式發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 ;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該貿易公司收到來證后,即將質保金260萬元 人民幣付給了買方指定代表,裝船前,買方代表來產地驗貨,以貨物質量不合格為 由,拒絕簽發“裝運通知”,致使貨物滯留產地,中方公司根本無法發貨收匯,損 失十分慘重。
(四)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
所謂“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是指詐騙分子不經開證行而徑向通知行或受益 人發出信用證修改開書,企圖鉆出口方空子,引誘受益人發貨。以騙取出貨物。
這種詐騙帶有如下特征:
1.原證雖是真實、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約受益人權利的條款, 亟待修改;
2.修改書以電報或電傳廣度方式發出,且盜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證密碼;
3.修改書不通過載證開出,而直接發給通知 行或受益人;
4.證內規定裝運后郵寄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5.來證裝、效期較短,以迫使受益人倉促發貨。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證, 受益人為海南某外貿公司。來證含有這樣一個”軟條款”:“只有在收互我行加押 電報修改書并經通知行通知的買方裝運指示、指定運輸船名、裝運日期時,才可裝,而且該修改書必須包括在每套單據中議付”(SHIPMENT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BUYER`S SHIPMENT INSTRUCTIONS MOMINATION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DATE OF SHIPMENT IN THE FORM ;OF ;UOR ;AUTHENICATED CABLE AMENDMENT THRU ADVISING BANK AND COPY OF SUCHAMENDMENT ;MUST ;BE INCLUDED IN EACHSET OF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同時,規定:“1/3;的 正本提單有裝船后快郵寄給申請人”。該中行在將來證通知受益人時,提請其有關 注這些條款,并作好防范。稍后,該中行又收到原證項下電開修改書一份,修改書 指定船名、船期,并將原證允許分批裝運改為禁止分批裝運,但其密押卻是沿用原 證密嗎。該中行馬上警覺起來,并迅速查詢開證行,在確認該電文為偽造修改書后 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發貨。而此時,受益人的出口貨物(70噸白胡椒)正整裝待發, 其風險不言而喻。
(五)假客檢證書詐騙
所謂“假客檢證書詐騙”,是指詐騙分子以申請人代表名義在受益人出貨地簽 發檢驗證書,但其簽名與開證行留底印鑒式樣不符。致使受益人單據遭到拒付,而 貨物卻被騙走。
這種詐騙通常有如一特征:
1.來證含有檢驗證書由申請人代表簽署的“軟條款”。
2.來證規定申請人代表簽名必須與開證行留底印鑒式樣相符;
3.來證要求一份正本提單交給申請人代表;
4.申請人將大額支票給受益人作抵押或擔保;
5.申請人通過指定代表操縱整個交易過程。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開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 證,金額為USD992.000.00元,出口貨物是20萬臺照像機。信用證要求發貨前由申 人指定代表出具貨物檢驗證書,其簽字必須由開證行證實,且規定1/2;的正本提 單在裝運后交予申請人代表。在裝運時,申請人代表來到出貨地,提供了檢驗證書, 并以數張大額支票為抵押,從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單。后來,受益有 將有關支票委托當地銀行議付,但結果被告知:“托收支票為空頭支票,而申請人 代表出具的檢驗證書簽名不符,純屬偽造”。更不幸的是,貨物已被全部提走,下 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損失,有苦難言。
(六)涂改信用證詐騙
所謂“涂改信用證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涂改,變更 原證的金額、裝效期和受益人名稱,并直接郵寄或面交受有,以騙取出口貨物,或 誘使出口方向其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
這種詐騙往往有發下特征:
1.原信用證為信開方式,以便于泖改;
2.涂改內容為信用證金額、裝效期及受益人名稱;
3.信用證涂改之處無開證行簽證實;
4.信用證不經通知行通知,而直交受益人;
5.金額巨大,以詐取暴利。
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318 萬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后,發覺該證金額、裝交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涂改痕跡, 于是的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開證行查詢,最后查明此證是經客商涂改,交給 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向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以便在國外招搖 撞騙。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才及 時制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七)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
所謂“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 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我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這種詐騙常常有如下特征:
1.信用證的開證行為假冒或根本無法查實之銀行;
2.保兌行為國際著名銀行,以增加欺騙性;
3.保兌函另開寄來,其簽名為偽冒簽字;
4.貿易雙方事先并不了解,僅通過中介人相識;
5.來證金額較大,且裝效期較短。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 JAKARTA,INDONESIA),;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為 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 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后,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 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 誤了裝船期。為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 與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系查詢,先后得到答復:“從沒聽說過開證行 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一信用證,請提供更詳細資 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確 定,該證為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以騙我方出口貨物。
二、對跟單信用證詐騙的防范對策
從上述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各種情況來看,詐騙分子的行騙對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業,而受害者還涉及出口方銀行和工貿公司均應密切配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減少上類詐騙案的發生,具體可實施如下防范對策:
第一、出口方銀行(指通知行)必須認真負責地核驗信用證的真實性,并掌握開 證行的資信情況。對于信開信用證,應仔細核對印鑒是否相符,大額來證還應要求 開證行加押證實;對于電開信用證及其修改書,應及時查核密押相符與否,以防假 冒和偽造。同時,還應對開證行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與銀行年鑒進行比較分析, 發現疑點,立即向開證行或代理行查詢,以確保來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開證行的 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業必須慎重選擇貿易伙伴。在尋長找貿易伙伴和貿易機會時。應 盡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參加廣交會和實地考察)來接觸和了解客戶,不要與資信不 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在簽訂合同前,應設法委托有關咨詢機構對客戶進行 資 信設想,以便心中不數,作出正確的選擇,以免錯選貿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銀行和出口企業均需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銀行審證側重來證還應 注意來證的有效性和風險性。一經發現來證含有主動權不在自己手中的“軟條款” /“陷阱條款”及其它不利條款,必須堅決和迅速地與客商聯系修改或采取相應 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業或工貿公司在與外商簽約時,應平等、合理、謹慎地確立合同 條款。以發國家和集體利益為重,徹底杜絕一切有損國家和集體利益的不平等、不 合理條款,如“預付履約金、質保金,擁金和中介費條款”等,以免誤中對方圈套, 破財耗神,恥笑于人。
此外,銀企雙方還應攜手協作,一致對外。要樹立整體觀念,互相配合增強防詐信息。一旦發覺詐騙分子的蛛絲馬跡,立刻跟蹤追擊,并嚴懲不貸,以維護跟信用證業務的正常開展,確保我國對外貿易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