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化妝品進口措施案
原告:歐洲化妝品、盥沐品和香料協會聯絡委員會(Colipa)
被告:韓國
起訴原由:韓國對進口化妝品實施的標準限制與其他要求阻礙了歐共體化妝品進入韓國市場,并對其銷量產生不利影響。
1998年5月19日 啟動調查通知發布。
調查通知主要內容:
1.原告情況簡介。
2.涉案產品簡介。
3.起訴原由綜述。
4.原告關于指控被告的行為產生貿易障礙(obstacles to trade)的陳詞。
5.原告關于指控被告的行為對貿易產生負面影響(adverse trade effects)的陳詞。
6.保證其他成員國與第三國的貿易往來不會受到該案判決結果的影響。
7.調查過程綜述。
8.提出聽證期限(通知發布后30天內)。
1999年2月23日 歐共體委員會向各成員國發布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內容提綱
1.總體情況介紹(起訴、涉案產品、歐共體生產及出口涉案產品的情況、韓國相關法律制度的歷史與現狀 、調查情況綜述)。
2.韓國化妝品市場概況。
3.關于起訴中提及的貿易障礙的調查情況。
1)關于合格評定程序(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之調查結果
2)一些相關必要文件內容概括
3)韓國關于化妝品廣告的規范制度
4.起訴中提及的其他行為的調查結果(含修改意見)。
5.調查結果。
調查結果:
1)韓國對進口化妝品實施技術標準限制的合格評定程序有悖于WTO貿易技術壁壘(TBT)協定中的第5條第1款第1項: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實施,應在可比的情況下以不低于給予本國同類產品的供應商或源自任何其他國家同類產品的供應商的條件,使源自其他成員領土內產品的供應商獲得準入;此準入使產品供應商有權根據該程序的規則獲得合格評定,包括在該程序可預見時,在設備現場進行合格評定并能得到該合格評定體系的標志;同時違反了第5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采用或實施在目的和效果上不應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即表明韓國的合格評定程序既帶有歧視性,又給雙方貿易往來造成不必要的障礙。
2)韓國對相關必要文件的規定造成進口商手續上的繁瑣,也與WTO貿易技術壁壘(TBT)協定中的第5條第1款第2項相悖。
3)韓國化妝品廣告制度的調查尚未發現涉嫌貿易歧視跡象,但今后遇到關于這方面的投訴也應引起重視。
4)韓方的其他相關行為也暫無顯著組阻礙貿易的現象。
雙方采取的對策:調查行動前后,韓國當局已公開表示將修改對進口化妝品的限制措施。雙方也進行過幾次磋商,旨在盡快就爭議點達成共識。
1999年7月 歐韓雙方達成共識,簽署了關于取消進口化妝品測試的協議;與此同時,韓方提出了關于化妝品與專用化妝品生產、進口和銷售的新法規。
2001年1月9日 歐共體委員會宣布關于推遲貿易壁壘規則程序并對韓國化妝品新規則的實施情況與作用進行監察的決定。
2001-2002 歐共體提出,在其監察過程中,新法規的實施仍有限制貿易自由并給貿易流通造成不必要障礙之嫌,歐共體隨即決定對新法規實施全面評估,并與韓方磋商進一步修改該法規。
2003年1月 韓國當局頒布第二次修訂后關于專用化妝品的新法規,并發函告知歐共體委員會。
2003年4月 委員會就新法規向韓國當局提出若干質疑,韓方一一予以回復;隨后,韓方某官員向歐方提出一份關于擴大新法規中專用化妝品范圍的建議。該提議得到歐方的重視,但此案至今仍未有重大進展。
2004年10月 韓國當局正式頒布化妝品法規最新修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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