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量短缺和提單案例
內容提要:2004年1月,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與墨西哥某外貿公司簽訂了一項關于運動衫的貨物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作為賣方向墨西哥某外貿公司出售一批運動衫,數量50000件,合同采用的貿易術語為FOB上海。雙方還約定這批貨物應當在當年的3月15日前交付給墨西哥某外貿公司指定的承運人以便運輸。
案情:
2004年1月,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與墨西哥某外貿公司簽訂了一項關于運動衫的貨物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作為賣方向墨西哥某外貿公司出售一批運動衫,數量50000件,合同采用的貿易術語為FOB上海。雙方還約定這批貨物應當在當年的3月15日前交付給墨西哥某外貿公司指定的承運人以便運輸。
2004年3月9日,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將生產好的50000件運動衫分別裝在1000個紙箱中,交付墨西哥某外貿公司指定的承運人——香港某遠洋運輸公司的惠興輪進行運輸。惠興輪的船長在對這批貨物進行了初步的檢查以后,向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簽發了清潔提單,也就是說承運人并沒有對這批貨物從表面上看是否異常進行批注。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收到清潔提單后到銀行議付了貨款。
但是當這批運動衫運抵墨西哥后,墨西哥某外貿公司立即對這批貨物進行了檢查。結果發現這批貨物并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數量 50000件。在這1000個紙箱中有大約100余個紙箱出現了運動衫數量短少的情況,短少的數量從幾件到幾十件不等。墨西哥某外貿公司隨后又立即請一家商品檢驗機構對這批貨物進行了檢驗。這家商品檢驗機構也隨即出具了有關這批貨物數量短少的證明。
鑒于此時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已經從銀行議付了貨款,墨西哥某外貿公司根據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簽訂的仲裁條款,向中國某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機構提交了仲裁申請。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在收到仲裁通知以后,立即進行了答辯。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認為:首先,這批貨物的承運人向該公司簽發了清潔提單,說明這批貨物在交付承運人的時候是完好的,不存在破損或數量短少的情況,因此不能證明這批運動衫數量短缺的責任在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一方;第二,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貿易術語是FOB,根據該術語,貨物由賣方交付承運人后,當貨物跨過承運人的船舷時,貨物滅失的風險就轉移給了買方,作為賣方的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就不應為此承當任何責任,而作為買方的墨西哥某外貿公司應當追究承運人——香港某遠洋運輸公司或有關的保險公司的責任;再次,墨西哥某外貿公司是在貨物到達墨西哥的港口后才對這批貨物進行了檢驗,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認為在該公司并未知曉的情況下墨西哥某外貿公司就單方面對這批貨物進行了檢驗,這對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來說是不公平的,檢測的結果也是不能被接受的。
在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提出抗辯理由后,墨西哥某外貿公司認為對方的抗辯有一定的理由,就轉而向這批貨物的承運人——香港某遠洋運輸公司發去了一封電報,要求該公司承擔這批運動衫在運輸途中滅失給該公司造成的損失。香港某遠洋運輸公司在收到電報后立即進行了答復。該公司一方面聲稱自己在運輸貨物的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失,另一方面還向墨西哥某外貿公司出示了一張保函。原來在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準備交付貨物的時候,交貨的最終期限已經臨近,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為了及時交貨,特別是為了讓承運人立即簽發提單以便該公司能夠馬上到銀行議付貨款,因此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就在承運人并未對全部貨物進行檢查的情況下,要求香港某遠洋運輸公司出具清潔提單,并且保證如果因貨物殘損短缺而導致一切損失,都由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而非香港某遠洋運輸公司承擔。墨西哥某外貿公司為此再次向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提出要求該公司承擔貨物滅失的全部責任。
{PAGEBAR}
本案的焦點何在?
本案是一起因為數量短缺引起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但是很明顯,數量短缺是在貨物運輸的過程中發生的,對本案的舉證工作也是圍繞有關的當事人是否在運輸過程中適當地履行了其義務而展開的。
首先要明確的是,買賣雙方約定在合同中采用的貿易術語是FOB.正如賣方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在其答辯中所闡述的,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了交貨。這也就意味著買方應當從貨物越過船舷的那一刻起就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也就是說,只要在這批貨物沒有越過船舷前沒有發生損壞或滅失的現象,賣方就不承擔任何責任。在這里還要強調一點的是,FOB術語與CIF術語最大的不同就是FOB術語并不要求賣方訂立與貨物運輸有關的運輸合同或保險合同,但是CIF術語卻要求賣方履行此類義務。但是無論是在FOB還是在CIF的情況下,貨物風險轉移的標志都是貨物是否越過了船舷。因此,只要貨物一越過船舷,就應當由買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至于買方如何承擔風險,是否再要求承運人或保險人承擔責任,就完全是買方自己的事了,與賣方沒有任何關系。
既然是這樣的話,判斷責任如何承擔的依據就是這批運動衫的數量短缺究竟是在何時發生的。如果是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發生了損害或滅失,毫無疑問應當由作為賣方的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承擔;如果是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后發生了損害或滅失,就應當由作為買方的墨西哥某外貿公司承擔責任,或者由墨西哥某外貿公司要求承運人或保險人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判斷這批運動衫數量短缺在何時發生的最重要依據就是提單了。
提單在本案中的作用是怎樣的?
提單是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重要文件。提單是托運人向承運人托運貨物,在貨物裝船后或在承運人收到貨物后,由船長或承運人的代理人簽發的,證明收到提單上所載明的貨物,允諾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并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的憑證。
在通常的情況下,提單具有三方面的作用。
首先,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據。有些國家的法律認為,就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關系而言,提單本身并不是他們之間訂立的運輸合同,而是他們訂立的運輸合同的一種證據。提單是由承運人的代理人或船長簽發給托運人的,在提單上只有一方當事人代表的簽字,而不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因而在形式上提單并不具備合同的要求。
其次,提單是承運人對貨物出具的收據。承運人簽發了提單就表示承運人已經收到了在提單上所載明的貨物,貨物在交付給承運人時的狀況如何都以提單的標注為準。如果承運人事實上并沒有收到貨物,或者貨物與提單上的記載不符的時候,承運人可以及時提出貨物的實際狀況與賣方向買方說明的情況是不同的。但是如果一旦承運人簽發了提單,并且沒有對收到的貨物進行任何批注,那么在買方或其他收貨人收到貨物的時候,就完全有理由認為貨物在裝運前是完好無損、符合合同要求的,如果發現貨物出現了破損或滅失的情況,就可以由此推論為是在貨物的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并由承運人承擔責任,而承運人也不能就此作出任何反駁。因此承運人在簽發提單的時候要非常謹慎。
第三,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提單的主要目的是使提單的持有人能夠在貨物運輸過程中通過處分提單來處理提單項下的貨物。按照商業慣例,占有提單在許多方面就相當于占有了貨物,而提單的轉讓通常具有與交貨本身同樣的效果。因此,提單就是貨物的象征。所謂提單是一種物權憑證,指的就是提單的這種作用。由于提單具有這種物權憑證的作用,在國際貿易中,它可以作為買賣的標的物和向銀行押匯的擔保物。
在此還要說明的是,提單作為一種國際貿易單據,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例如按照簽發提單的時間是在貨物裝船之前還是在裝船之后,可以將提單分為已裝船提單或備運提單;按照承運人在提單上對貨物的外表狀態有無加列批注來分類,可以分為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按照提單的收貨人抬頭的分類,可以分為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按照運輸方式分類,可以分為直達提單和海上聯運提單;按照經營運輸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班輪提單或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等等。
{PAGEBAR}
在本案中,上述分類中最有實際意義的就是對清潔提單與不清潔提單的區分。在本案中,香港某遠洋運輸公司作為承運人就向托運人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簽發了清潔提單。簽發清潔提單,就意味著貨物在表面狀況上看是良好的。在承運人簽發了清潔提單的情況下,如果在目的港卸貨時發現貨物的表面狀況有缺陷,承運人就必須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但是在這里要注意的是,只要求承運人在貨物表面情況良好的時候就可以簽發提單,至于貨物本身是否存在其他問題,并不要求承運人在貨物裝運時就對此有所察覺,因為要求承運人具備這種能夠識別貨物內在缺陷對于承運人是不公平的,也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在本案中,香港某遠洋運輸公司在接受貨物時,只要檢查這1000個紙箱沒有發生破損或其他問題,至于每個紙箱是否按照合同的約定裝滿了50件運動衫,要求承運人對每個紙箱都開箱檢查、清點數量,然后再決定是否簽發清潔提單,顯然是不現實的。因此,在本案中香港某遠洋運輸公司為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簽發清潔提單是完全合理的。
在本案中,保函起到了什么作用
在本案中,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在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在向香港某遠洋運輸公司出具了保函之后,香港某遠洋運輸公司才決定向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簽發了清潔提單。而在墨西哥某外貿公司向香港某遠洋運輸公司提出賠償請求的時候,香港某遠洋運輸公司進行抗辯的理由就是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向該公司出具了保函。
在國際海洋貨物運輸過程中,所謂保函就是托運人為了讓承運人給他簽發清潔提單,而由托運人向承運人做出的一種保證。由于在國際貿易中,買方一般不愿意接受不清潔提單,因為一旦這種提單項下的貨物應為在提單上批注的事項而在運輸途中遭受到損害或滅失,買方就不能要求承運人賠償損失,銀行一般也不接受不清潔提單作為議付貨款的單據。因此賣方為了盡快得到清潔提單從而順利在銀行議付貨款,就往往會向承運人保證,如果因為貨物殘損短缺以及因為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而引起的一切損失,都由托運人承擔,承運人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保函實際上就是托運人做出這種承諾的書面聲明。
由于這種保函的出具往往造成承運人疏于對貨物的檢查,造成了對貨物真實情況的隱瞞,而且托運人比較容易利用保函進行詐騙,因此在各國的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保函是具有欺騙性質的,因而是無效的或者是不能要求法院加以強制執行的。這樣一來,即使承運人取得了保函并由此簽發了清潔提單,如果由于貨物存在破損或滅失的情況,買方要求承運人承擔運輸不當的責任,承運人也不能根據保函要求免除責任。因此,在通常情況下保函是不能起到作為托運人承諾的作用的。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因為承運人專業知識有限不了解貨物的全面情況的時候,或者在承運人和托運人對貨物的數量及真實情況存在分歧的時候,允許承運人通過保函進行免責。總而言之,只要托運人向承運人出具保函的行為不具有欺詐的性質,保函還是可以被視為成立的。
在本案中,如果能夠證明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與香港某遠洋運輸公司沒有故意通過出具保函,對墨西哥某外貿公司進行欺詐,就應當認定:只要是因為貨物殘損短缺以及因為香港某遠洋運輸公司簽發清潔提單而發生的一切損失,都應當由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承擔。
通過仲裁本案的最終結果
中國某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機構在對以上事實進行了分析以后,認為:盡管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在交付貨物后取得了證明這批運動衫表面狀況良好的清潔提單,但是清潔提單只能說明這批貨物的表面情況良好,至于這批貨物的真實情況如何并不能得到證明。而香港某遠洋運輸公司在無法對每個裝有運動衫的紙箱都檢查的情況下簽發了清潔提單,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都不應當由香港某遠洋運輸公司承擔。只要香港某遠洋運輸公司能夠證明其在運輸途中沒有任何過失,就不應當在本案中承擔任何責任。由此推論下來,中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最終承擔了這批運動衫數量短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