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肉類產品核銷程序
一、遼寧局動檢處對在許可數量范圍內分批進口、多次報檢使用的肉類產品《檢疫許可證》實施核銷。
二、貨物到港后,進口單位或其代理人憑以下材料聯系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赴現場確認集裝箱。
(一)《報檢預核銷單》;
(二)輸出國官方檢疫證書正本;
(三)原產地證書正本;
(四)貿易合同、發票、裝箱單、提貨單、海運提單(全程)復印件;
(五)裝載肉類產品集裝箱箱體動態追蹤情況說明(包括集裝箱裝載、運輸及沿途停靠港口等信息);
(六)經港澳中轉進口的肉類產品,需提交中國檢驗(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澳門有限公司(統稱港澳中檢公司)出具的相關證明。
三、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接受核銷單據后,須核查以下內容:
(一)隨附的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證書應為國家質檢總局確認的版本,證書內容應當符合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要求。
對可在《獸醫衛生證書》信息管理平臺上實施電子核查的,施檢人員須在http://hcert.ciq.org.cn/cert上,根據數據庫中的相關電子信息,與《獸醫衛生證書》進行比對,確定相應的衛生證書是否已核實。核實的,核銷后在網上進行確認,并在證書上進行背書,注明核銷人員和核查時間。
(二)裝載肉類產品集裝箱號碼、官方封識號、啟運港、啟運日期應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證書所列信息一致,集裝箱狀況應良好,封識應無損毀跡象。
(三)肉類產品進境日期應在許可證有效期之內。
(四)對進口單位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裝載肉類產品集裝箱箱體動態追蹤情況說明進行審核,逐箱確認裝載、運輸及沿途停靠港口等信息。
經核實,確不能在網上進行箱體動態追蹤的,要求海運公司逐箱出具書面正式聲明。
四、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單位遵紀守法、誠信經營情況進行評價。記錄良好的由施檢單位出具《進口肉類產品有效監管評價單》。
有不良記錄的,在相關問題處理結束之前,施檢單位不得出具《進口肉類產品有效監管評價單》。
五、經核查,進境肉類產品符合要求的,施檢人員填寫《遼寧口岸進境肉類產品集裝箱確認記錄單》,經主管人員審核后,作為檢疫許可核銷依據。
六、申請單位憑《遼寧口岸進境肉類產品集裝箱確認記錄單》、《進口肉類產品有效監管評價單》、《入境貨物報檢單》、輸出國官方檢疫證書、原產地證等單證的原件和《報檢預核銷單》,向遼寧局動檢處申請核銷。
七、由代理單位報檢的,代理單位還需要提供進口單位與其簽訂的代理委托合同或委托書,并在其中列明代理單位對擬代理報檢肉類產品檢驗檢疫負完全責任的條款。
八、遼寧局動檢處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核,許可證的申請單位應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證書的收貨人、貿易合同的簽約方、提貨單及海運提單收貨人一致,符合要求的在“許可證管理系統”中對有效許可證予以網上核銷,簽發《報檢預核銷單》,確認并注明是否抽樣進行實驗室項目的強制性檢測。
確認抽樣原則為:以收貨人為單位,對來自國外同一企業的同一動物品種的肉類產品,在入境口岸第一次進口時,自第一個集裝箱起按每5個集裝箱抽1箱進行檢測。連續3個抽樣批(15個集裝箱)合格的,每10個集裝箱隨機抽取1箱進行實驗室檢驗;連續3個抽樣批(30個集裝箱)合格的,以后再進口時按5%比例隨機抽樣。